连云港本地安装幕墙招聘
去景点不宜和什么一起拍照?
第一,明令禁止拍照的景点,因为各种原因,不适合拍照,有的可能涉嫌违法。
第二,在景点的私人领地空间,要尊重隐私权,不适合拍照。
第三,在教堂寺庙等地,有宗教活动的地方,正在举行礼拜,诵经等,不适合拍照。
第四,在墓地不适合拍照,也包括塔林,尤其拍摄全景。
第五、在曾经出过重大***,尤其有重大人员伤亡的现场,不适合拍照。
第七、有的地方禁止使用***杆。
第八、不要拍摄其他游客,尤其是孩子。
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一部分,拍照更是一趟旅游中必不可少的行为之一。但是,很多景点固然美丽却是什么景点都可以一起合影的。就像当初,我刚学习摄影的时候,一个老师就跟我说摄影也不是什么都可以拍的。其道理就跟合影一样。那么有哪些景点不宜拍照呢?
(1)墓地(陵墓,塔林等)。有些墓地或塔林虽有百年千年历史,也是历史文化遗产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合影拍照了。墓地,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比较隐晦的地方,如果与墓地合影,会显得晦气。就算它已成为一个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,可终究还是墓地,埋葬死人的地方。有人传,与墓地合影容易召唤鬼魂与其一起拍照。
(2)老房子。百年没有人居住过的房子因为没有人气显得阴森诡异,还有一些年代久远的东西。
(2)寺庙。寺庙外面拍照合影倒是可以,但是寺庙里面,尤其是有佛像的地方,既不能拍照也不能合影。一般也是禁止拍照。
(3)在动物园,不要与凶猛的动物合影。由于凶猛动物一般是在笼子里,你与之合影,意味着要背对着它。这样很容易遭到动物的突然袭击,比如老虎,狮子。虽然隔着笼子,但被吓一跳也是挺糟糕的。
(4)不要在塔的正下方与其合影。因为在中国古文化里,塔的正下方一般是镇压妖魔鬼怪的。你若站在下面,就显得被压制,很不吉利的。
(5)写明禁止拍照的地方就不要与其合影。
去景区大家都喜欢拍照留念,有人调侃旅游是“上车睡觉,下车尿尿,到景点拍照”就是不少旅游人的真实写照。到了景区不宜与什么拍照,这是一个好问题,一千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吧。我个人认为,有这几个不适宣:
一戒与寺庙佛像的拍照。一般有名的寺院也摆上“禁止拍照”的牌子,但一些信奉佛教的旅游者还是喜欢在寺院内与佛像合影,表达崇敬心情,比如在香港***祠,澳门妈祖阁等处,皆有这样的大妈大叔乐此不疲。
旅游时,遇到喜欢的景点,把景点用相机拍下来,留作纪念,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,可是不论是国内,国外都有很多拍照的禁忌,去旅游时我们有必要,提前掌握些,当地的风俗与法律,不然会很尴尬。
怒江大桥(国内唯一不许拍照的桥)
西藏昌都地区有着“川藏公路咽喉”之称的怒江大桥,游客在这里是不允许拍照的。这座大桥是建立在怒江之上,两座陡崖之间的,六十年前建筑这座大桥的时候,需要***战士,在陡崖之上,高空爆破才能建成,作业很难也很危险,有一个***战士,在浇筑桥墩的时候,不慎跌入桥下,牺牲了,建桥的三年内牺牲了近一个排的战士,这座大桥肩上有我们***战士的鲜血,来到这里,我们不仅仅是观看大桥的雄姿,还要向那些,在建桥过程中牺牲的战士和每天在这里把守的武警们,心存感激的致敬。
***·布达拉宫(宫殿里面不许拍照)
***的布达拉宫外面是可以随便拍照的,但是宫殿内部是不可以拍照的,这里是中国***佛教的圣地,朝圣者与游客来到这里都需要尊重、遵循佛教的原则,踏入宫殿内的人,不可以踩踏脚下的门槛,头上不可以戴帽子、宫殿里面不可以拍照片。
这类问题之前在网上有很多,答案也有很多,有些答案很好,有些看似迷信也有一定道理。自己也经常在外跑,对于这个问题,和大家交流一下:
首先,不允许的地方不要合影。
这个应该可以理解,有些地方是不能拍照的,不管是因为保护文物,还是什么其它乱七八糟的原因,遵守就好了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规则还是应该遵守的。
其次,合影不要把自己淹没掉。
这其实说到构图等摄影技巧了。为什么这样说,因为我们去景点游玩,特别是在***期里,大家都集中在这几天出行,走到哪个景点人都是很多,所以拍照留影的时候就要注意,自己(同行人)才是重点,所以拍照一定不是到此一游的证明,背景一定选择好,不要让自己只是一群人中的一个点,拍照时要想一想、看一看周边环境再决定。
第三,有些地方就不要合影留念了。
不是自己迷信,但是在一些陵地、大院、老宅这些地方,看看就行了,喜欢的话可以只拍风景,就不要把自己往里面框了。不要问为什么,反正我个人是不习惯这些合影的。特别是在这些地方、又没有阳光的屋里。
再有,有些“凶”的物件,就不要合影了。
这个好理解,什么刀枪剑戟、斧钺勾钗,刑具牢房什么的,最好也不要合影,你可能是在搞笑或甚至搞怪,但让人看着总不是太舒服。就像我们看到别人有这样的照片,你会是什么感觉呢?
[免责声明]本文来源于网络,不代表本站立场,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联系邮箱:83115484@qq.com,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jskji.com/post/3460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