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职人员***取酬
大学法学教授出庭辩护,是否违反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规定?
我的答案
大学教授肯定是公职人员;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,肯定是***;收取律师费,肯定违反公职人员***取酬的规定。但就是没有听说哪个教授受到党纪政纪处理。确实也是怪事一桩。
法律依据及法规冲突
还真让我找到了。现行律师法规定,“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、研究工作的人员”,在符合法定条件下,依照法定程序可以“申请***律师执业”。
这样看来,法学教授***律师是有法律依据的。那么,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与党纪党规之间的矛盾?
对策
我认为律师法这个规定应当修改,教授可以在经严格审批后,以法学研究、教学为目的***律师,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,且应以法律援助为主。
教授***不能取酬的理由
- 教授***律师取酬,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。
- 教授***律师,收取律师费,可能影响司法公正。举一个看似极端却极有可能发生的例子,教授律师开庭,如果审判长是他学生,又不符合回避要求,势必影响司法公正。
- 法学教授***律师,收取律师费,败坏学术环境和风气。人的精力是有限的,一些教授***律师,教学、科研变成副业,荒废了本职。更有甚者,一头扎进钱眼里,拉关系,走门路,同时败坏了教授与律师两个行业形象。
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投标竞标?
不可以,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律中并没有明令禁止,但是从业需行规,你既然是公务员,就必须从事国家政府机关人员的法律,根据2010出来台的《廉政准则》第二条规定:“第二条
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(一)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、办企业;(二)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;(三)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;(四)个人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;(五)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、社会团体等单位中***或者***取酬,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;(六)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,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,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”可以看得出你是不能以私人身份参加招标投标的,这主要是***防***的一个手段
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一定的限制和禁止。具体来说,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,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、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、公平、公开原则的实施。
此外,国家公职人员还应当遵守相关的廉洁自律规定,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商业活动,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权谋取私利。
不可以,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律中并没有明令禁止,但是从业需行规,你既然是公务员,就必须从事国家***机关人员的法律,根据2010出来台的《廉政准则》第二条规定:“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、办企业;
(二)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;
(三)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;
(四)个人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;
(五)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、社会团体等单位中***或者***取酬,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;
(六)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,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,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”可以看得出你是不能以私人身份参加招标投标的,这主要是***防***的一个手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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